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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整顿规范勘察市场秩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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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建发〔2008〕91号

  各县区建设局、临沂经济开发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勘察市场管理,规范工程勘察单位的行为,建立良好的勘察市场秩序,提高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就进一步规范全市工程勘察市场秩序,通知如下:

  一、严格工程勘察单位资质管理

  1、严格执行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禁止超资质勘察。对违反规定超资质等级勘察的,按照《临沂市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实施细则》(临建设发〔2007〕199号),对其不良行为记分,超资质勘察一个项目,记分一次。达到规定限值,注销其勘察资质。对超资质的勘察报告进行审查时,按《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降低施工图审查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03〕257号)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勘察单位的审查费。

  2、严格市场准入,外地勘察单位进入临沂行政区,必须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外进临勘察设计单位管理的通知》(临建发〔2007〕35号 ),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工作实行一事一备。办理备案手续时,要明确项目负责人,提报临沂市外地勘察设计单位备案登记表、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营业执照、资质印章、注册师印章、勘察设计责任保险等材料。未办理备案手续从事工程勘察的,其勘察报告不予审查,设计单位不将其作为设计依据。

  3、严格禁止挂靠勘察单位承揽勘察任务,禁止勘察单位转让、出借、出租勘察资质,违反规定的,依据有关法规予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清出勘察市场、注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二、严格规范工程勘察市场秩序

  1、严格工程勘察市场管理,严厉打击恶性竞争、扰乱市场的行为,推行工程勘察招投标制度。

  2、严格严格执行国家建设部、工商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必须统一使用国家规范合同文本签订勘察合同,办理工程勘察质量监督手续时,要提供签章齐全、合同条款严谨的勘察合同。

  3、严格执行《临沂市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实施细则》,对一个年度内不良行为记分累计达20分以上者要给予公开曝光。一个年度内累计不良行为累计达20分时,资质年检定为基本合格,责令其半年内承担任务范围降低一个资质等级;一个年度内累计达30分时,资质年检为不合格,暂停其勘察设计业务,报省建设厅吊销资质证书;外地勘察设计单位不良行为记分一个年度内累计达20分的,两年内不得进入临沂市行政区域承揽勘察设计业务;不良行为记分一个年度内累计达20分以上的,该单位不得参加各级优秀勘察设计评选。

  三、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

  1、加强勘察工程现场监督管理,按照《临沂市建设工程勘察及桩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推行工程勘察质量监督制度。勘察单位出具的工程勘察报告在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时,应附有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勘察质量合格证明。

  2、加强勘察单位土工实验室管理,实验室设备、土工试验人员资格要符合相应资质标准。勘察设计科会同质检部门,每年对土工实验室进行检查,确保勘察质量。

  3、加强勘察报告的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加强审查意见的落实,对未按审查意见修改的勘察报告,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经审查不合格或有重大问题的勘察报告,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在五日内报勘察设计科。

  四、进行工程勘察市场大检查

  各勘察单位按《勘察单位自查表》(见附件1),于2008年7月1日前完成自查,并写出自查报告。在临沂行政区内从事工程勘察的外地勘察单位,要按照《外地勘察单位自查表》(见附件2)要求进行自查。7月1日后市建设局将组织对全市勘察市场进行大检查。

  附件1:勘察单位自查表

  附件2:外地勘察单位自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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