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管理规定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是我院的主要数字化产品,是国家财产,任何人不得随意处置,为了保证数据安全,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数据分发发布部是我院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主管部门,所有进入本中心的数据,必须由数据分发部统一登记归档,领用时领用人必须签字;所有提交的数据必须由数据分发部清点核对后方可交出。向外单位提供任何形式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必须按国家测绘局1999年5号令规定的范围,并征得省厅测绘主管部门的同意与需方签定许可协议后方可实施,否则,不能提供。
二、未经许可严禁任何人将已进入我院微机、工作站、服务器、磁盘阵列、数据光盘的各种数据、资料的原件、复印件提供给他人。
三、微机、工作站只能安装服务器上的软件;严禁安装游戏软件及其他未经许可的软件。除网络管理员外,任何人不得随意在服务器和其他共享的驱动器或目录中删除文件(室主任可处理本科室网段内工作目录下生产过程中的过程数据及删除垃圾文件)。
四、作业人员、设计人员、管理人员对自己借用的各种数据、资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丢失;借用期间如遇长假或改作其它项目时必须仔细清点后放置在可靠的地方或归还资料室。
五、工序间的生产数据交接经生产科同意,可不经过数据分发部,但工序间必须有严格的交接手续;任何工序在未征得生产科的同意前,不得直接取用其他工序的生产数据资料。
六、所有检查图纸、报废图纸、复印蓝图、清样、需保密的文件和报表等纸质平面载体(包括聚脂薄膜等)必须交由数据分发部按保密规定统一处理。
七、生产部门到数据分发部资料室领用数据光盘时,必须现场检查光盘中所存数据是否正确;同时,资料室在接受生产部门还回的数据光盘或协作单位交来的需加工的数据时,亦要上机检查,以确认所借所还或协作单位交来的数据的正确性、唯一性。
八、定期对最终成果数据做备份,存储介质可采用光盘、磁带或磁盘阵列,重要的过程数据也要适当保存备份。
九、违反本规定第一条者视情节进行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规定第二、三、四、五、六条者每次罚款二十元,追究室主任领导责任并罚款五元。
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院,涉及国家测绘局5号令的条款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