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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勘察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4-15  浏览次数:618
核心提示: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勘察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建设(89)第600号 各区、县、局,各勘察设计单位:工程勘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勘察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建设(89)第600号
 

各区、县、局,各勘察设计单位:

工程勘察是工程建设前期工作的重要环节。为深化改革,促进技术进步,缩短建设周期,提高工程投资效益,根据市府发布的《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基本原则和要求,现制定《上海市建设工程勘察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请按照执行。

对符合招标范围的跨年度建设项目,凡在一九八九年底前未正式签订勘察合同的,均按本实施办法进行工程勘察招标投标。

推行工程勘察招标投标,是一项新的工作,在实施过程中,望及时总结经验,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告我委设计科研处和市设招办。
 


上海市建设工程勘察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化改革,促进技术进步,提高勘察设计水平,缩短勘察设计周期,提高工程投资效益,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发的《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属本市设计招标投标范围的建设工程项目,其工程勘察任务均须进行勘察招标。

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监督。

第四条本市建设工程勘察招标投标工作由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领导,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勘察设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设招办)具体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设招办关于建设工程勘察招标投标方面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实施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勘察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办法;负责招标项目的登记;审核招标工作小组和评选小组的资格;审核招标文件;仲裁决标中的分歧;处理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建设工程勘察的招标投标,招标单位可申请公证机关公证。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招标投标工作程序:

1.招标单位向市设招办办理招标登记;

2.招标单位组织招标工作小组(巳有设计招标工作小组的可不再组织);

3.招标单位组织评标小组;

4.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在招标文件送经市设招办核准后,自行发布招标信息;

5.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提出参加投标的书面申请;

6.招标单位对申请投标的单位进行资质审查;

7.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

8.招标单位组织投标单位踏勘工程现场和进行招标文件答疑;

9.投标单位编制投标标书,向招标单位递交投标标书;

10.招标单位组织评标小组制定评标办法;

11.开标、评标、决标,确定中标单位;

12.招标单位发中标通知书,与中标单位签订勘察合同。

第八条招标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建设单位(含委托代理的单位,下同)或项目总承包单位。

第九条 招标工作小组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建设单位法人代表或由法人代表委托的代理人参加;

2.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技术、预算、财务、基建管理人员参加;

3.有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评审的能力。

凡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建设单位,可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帮助组织招标工作小组,也可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符合专业要求的咨询服务单位代理招标工作。

第十条建设工程勘察的招标,可视工程的实际情况安排在初勘阶段或安排在详勘阶段。

第十一条实行勘察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经过有权审批的机关批准的设计任务书;

2.具有规划建筑管理部门同意建设的用地范围许可文件;

3.有符合要求的地形图。

第十二条招标方式有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在招标文件经市设招办核准后,招标单位可根据工程特点,选用一种方式。但在特殊情况下,市建委可根据需要指定投标单位,进行指定招标。无论用何种方式招标,投标单位不得少于三家。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勘察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招标依据。即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及其它文件的复印件。

2.项目说明书。包括说明工程概况,勘察阶段,在详勘阶段招标时,要有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结构类型、层数或高度、跨度、最大荷重、预计基础类型与埋深、特殊设备对下沉敏感性可能的影响,以及其他特殊要求等。

3.合同主要条款的要求。

4.对中标单位提供的配合条件。

5.招标方式和对投标单位资质的要求。

6.组织踏勘工程现场和招标文件答疑的时间、地点。

7.招标、开标、决标等活动的安排。

8.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十四条招标单位向市设招办送审招标文件,市设招办在收到文件后五天内审核完毕,逾期未作答复则视作同意。

招标文件经核准后,招标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其内容。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五条凡在本市持有建设工程勘察证书和领有本市勘察临时许可证的勘察单位,均可按照批准的等级范围参加本市工程勘察投标。

第十六条参加投标的勘察单位,在向招标单位送交投标申请书的同时,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1.单位名称、地址、所有制性质及隶属关系;

2.勘察证书及批准承担任务范围文件的复印件;

3.单位简历、技术力量及在沪的主要勘察装备与测试手段;

4.近几年承担的主要工程项目(重点是本市的类似工程项目)及其勘察质量情况。

第十七条投标单位的标书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其内容应包括:

1.标书综合说明书。

2.勘察方案及其实施的组织和技术措施。

3.需要建设单位提供的配合条件。

4.勘察开工、完工和提供勘察资料的日期。

5.勘察费用,按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有关收费规定计算,上下浮动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6.其他应说明的内容。

第十八条标书内容齐全,字迹清楚;说明书、表格及图纸一律不注单位名称,不署个人姓名;但在送标书时须另备公函,公函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的印章。

标书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标书一经送达不得更改,开标前不得启封。


第四章 评标、决标
 

第十九条自发出招标文件至开标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十天;开标、评标至确定中标单位的时间一般不超过十五天,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与中标单位在七天内签订勘察合同。

第二十条开标会议由招标单位主持,评标会议由评标小组适当成员主持。

第二十一条评标小组成员由招标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其成员应根据建设工程的规模、重要程度、复杂程度等情况选定。评标小组一般为七至九人,其中工程勘察和结构设计专家不得少于百分之五十。

投标单位的工程勘察人员包括投标方案的拟定人不得参加评标小组。

招标单位邀请专家有困难时,由市设招办协助聘请。

市设招办接到招标单位送审的评标小组报批表应在三天内审核完毕。

第二十二条开标会议须在市设招办、投标单位和有关单位参加下公开进行,要当众启封标书,并由招标单位指定专人对标书、投标单位名称及盖章的送标函件进行编号和作保密处理,然后送交评标小组评审。

评标小组成员不得参加开标会议。

第二十三条 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无效:

1.未密封的;

2.未按规定格式编写的,图纸和文字模糊、辨认不清的,内容不全或粗制滥造的;

3.送标函件未盖公章和法人代表印章的;

4.逾期送达的;

5.除事先说明外,投标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开标会议的;

6.勘察费用上下浮动超过百分之十的。

第二十四条评标决标应根据勘察方案优劣、勘察进度快慢、勘察资历和社会信誉等因素,综合考虑,择优确定。

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决标由评标小组成员民主确定。评标小组因重大分歧不能确定中标单位时,由市设招办仲裁确定。

第二十五条招标单位应付给各投标单位三百元至二千元的标书编制补偿费,具体金额由评标小组根据工作量大小和标书质量确定。对未中标的单位,由招标单位通知其领回标书及有关资料。

标书补偿费在工程费中列支。

第二十六条勘察招标决标后,招标单位应向市设招办交纳管理费,其中民用项目以工程总投资的万分之一,工业和市政等项目按工程总投资的万分之零点五交纳管理费,管理费在工程费中列支。招标管理费主要用于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中发生的费用,不得挪作他用。市设招办应在年终编制收支决算报表,报送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招标工作结束后,招标单位应按市设招办的要求,编写综合报告和报表,送市设招办备案。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市设招办按下列规定处理:

1.应招标的建设工程未经批准免招而自行委托勘察的,应对工程建设单位处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并得责成补行招标。设计单位不得使用应招未招工程的勘察资料,否则设计单位据此完成的设计成品无效。

2.招标单位或投标单位收受回扣的,除没收其回扣外,并对授收双方各处以回扣金额五倍的罚款。

3.投标单位在填写投标申请时,如有虚报单位资质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应责令其退出投标,并停止其六个月以下的投标资格。

4.凡属勘察招标投标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经批准免招标的项目除外),勘察单位必须通过投标来承接勘察任务。否则,市设招办对勘察单位给予暂停投标资格及其他处罚。

第二十九条对招标中有行贿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对违反本办法须给予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市设招办应发出处罚决定书。市设招办收到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应开具统一的罚款收据。罚没的财物,按财政部一九八六年发布的《罚没财物和追回赃物管理办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市设招办给予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市建委申请复议,市建委在接到申请复议书之日起十五天内作出最终裁决。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有关条款主要是按工程地质勘察专业制定的,工程测量和水文地质等专业的招标投标,可参照本办法进行。

第三十三条实施本办法涉及到的一些具体做法和具体问题,参照沪建设(89)第129号文《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和沪建设(89)第373号文有关免招标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一九九O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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