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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8月1日起施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4-15  浏览次数:570
核心提示: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至少两年;监理单位未制止违法施工最高可罚3万元。8月1日起,《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至少两年;监理单位未制止违法施工最高可罚3万元。8月1日起,《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将正式施行。 
    该《办法》规定: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均不得违法干预建设工程活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活动。建设单位不得要求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违法、违规降低工程质量或者压缩勘察、设计和施工的合理周期,不得要求监理单位违法降低监理标准。 
    《办法》第二十一条指出,设计单位在设计中不得选用国家和省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不得指定生产或者供应单位。第四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限依照法律、法规确定,未作规定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约定,但最低不得少于2年。 
    根据《办法》的处罚规定,监理、检测等单位如出现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图审查机构未按规定进行审查、未报告审查发现的违法行为;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未予制止或未报告、对建设单位违法违规要求未拒绝执行、未及时进行工程检查和验收;检测机构以其他检测机构名义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转让工程质量检测业务、伪造检测或者鉴定数据行为等。 
    以上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该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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