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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关于工程建设保证担保的若干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4-15  浏览次数:533
核心提示:京建市〔2006〕1267号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关于工程建设保证担保的若干规定》(京建法〔2006〕938号,以下

京建市〔2006〕1267号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关于工程建设保证担保的若干规定》(京建法〔2006〕938号,以下简称938号文)已于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938号文的贯彻落实,方便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办理工程保证担保保函原件保管等事项,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程保证担保适用的文件
    2006年12月1日以后(含2006年12月1日)发出招标公告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工程保证担保的,应按照938号文的规定执行。
    2006年12月1日以前发出招标公告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工程保证担保的,仍然按照《关于在建设工程发包承包活动中设定保证担保的若干规定》(京建法〔2004〕242号)执行。
    二、办理工程保证担保保函原件保管的程序
    (一)应提交的资料
    1、工程承包合同原件或劳务分包合同原件,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将保证担保保函原件交由市或区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保管;
    2、保函原件及1份复印件(由专业担保机构出具保函的,该专业担保机构应当符合938号文的有关要求);
    3、《办理保函保管登记表》;
    4、经办人单位介绍信、有效身份证件。
    (二)具体办理程序
    1、经办人在合同备案时向市或区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提交上述资料。
    2、市或区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对上述材料核查无误后,将保函原件封存,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收讫”证明印章,同时出具《保函原件收讫证明》。
    三、办理取回工程保证担保保函原件的程序
    (一)应提交的资料
    1、《关于取回保函原件的函》;
    2、《保函原件收讫证明》和加盖“原件收讫”证明印章的保函复印件;
    3、经办人单位介绍信、有效身份证件;
    4、区别不同情况,还需提交下列资料:
    (1)办理工程索赔的,提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索赔文件副本。
    (2)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三个月以上的,提交双方协议以及加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公章的中止施工情况说明(劳务分包工程,只提交双方协议)。 
    (3)建设工程未完工但工程承包合同或劳务分包合同解除的,提交合同解除备案证明及1份复印件。
    (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及1份复印件(劳务分包工程,提交单项工程或者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文件)。
    (5)实行分段滚动担保的,应同时提交下一阶段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承包履约保证担保的保函原件,并办理保函保管手续。
    (二)具体办理程序
    1、经办人到市或区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提交有关资料,办理相关事宜。
    2、市或区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对经办人所提交的材料核查无误后,将保函原件退还经办人。
    四、其它事项
    1、市和区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对因故中止施工三个月以上并已解除保证担保责任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网上公示。
    2、《办理保函保管登记表》和《关于取回保函原件的函》应从“北京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上下载填写。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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