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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房产税有困难经批准可减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7-08  浏览次数:277
核心提示:北京晨报讯(记者 张璐 杨奕)市政府昨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的通知。通知明确,房产税

北京晨报讯(记者 张璐 杨奕)市政府昨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的通知。通知明确,房产税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每年4月1日至4月15日、10月1日至10月15日。

通知规定,以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的,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除法定免纳房产税的情况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税务机关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通知自今年7月1日起执行。通知发布前,已经税务机关批准享受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收优惠政策的,继续执行至原优惠期满为止。

“目前征收的房产税主要针对企业拥有的房屋或出租等形式的经营用途的房屋,并非近期市场所担心的针对个人住宅出台的房地产税。”一位业内人士解释。针对房地产税可能出台的时间,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表示,从过去一年不动产登记的落地进程看,执行力度低于市场预期,而作为房地产税必要前提的不动产登记还未全面完成的情况下,房地产税落地的可能性很小,“预计房地产税三年内不可能实现全面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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