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建筑勘察设计网:权威专业的建筑勘察设计网站!
网站首页 | | 设为首页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质管理 » 审查机构 » 正文

委员给短命建筑开法治“药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5-05  浏览次数:245
核心提示:□ 本报记者 晓磊□ 本报见习记者 朱琳我国建设工程质量还不能很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盼,住宅建筑通病突出,

□ 本报记者 晓磊

□ 本报见习记者 朱琳

“我国建设工程质量还不能很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盼,住宅建筑通病突出,工程质量形势依然严峻。”

“目前,消费者购房后如果发现质量问题,通过单个民事诉讼方式进行维权,胜诉并成功获赔的案例并不多。”

“按照我国《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规定,一般性建筑物的耐久年限为50到100年,但现实中不少住房的实际寿命与此相差甚远。”

在全国政协近日召开的双周协商座谈会上,全国政协委员们毫不客气地指出了当前建设工程中存在的诸多质量问题。

尽快修订相关法规制度;创新监管机制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解决建筑工人问题……在这场专门就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与对策协商座谈会上,委员们在指出问题的同时,也提出了解决方法,涵盖建筑工程质量的每个环节。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近年来,我国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制度,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全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已覆盖省、市、县三级,初步形成了“企业负责、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质量保证体系。

得益于此,全国工程质量总体受控,质量水平不断提升,重大质量事故得到遏制。但实施已近20年的“一法两条例”,已经不能很好解决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住宅建筑通病突出,工程质量形势依然严峻等问题亟待解决。

“我国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从设计审查、施工监理到竣工验收都有制度规范。短命建筑的出现,意味着一系列安全法规层层失守。目前建筑工程质量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法律法规不完善,相关各方权利义务关系和责任分配不明晰,法律法规执行不力等。”全国政协委员、民建宁夏回族自治区委主委孙贵宝感慨道。

孙贵宝建议,从建筑物全寿命期去规范和落实各方在质量上的具体责任。“现在缺失建筑物全寿命期统筹规范管理和落实各方在质量安全具体责任的法律法规,建议出台相关条例弥补建筑物使用期的法律空白。”

从招投标到项目监督再到售后维权,政协委员一边提问题一边给答案。记者梳理后发现,这些汇总起来的建议,最终都指向了法律法规的完善。

全国政协委员,陕西省监察厅原监察专员岳崇认为,当前招投标中存在两大问题:在审查环节,由于法律对资格预审活动未作明确规定,招标人开展资格预审的自由裁量权不能得到有效限制,导致围标串标问题易发多发;在评标环节,实践中由于招标人代表的参与,影响了评标专家独立评标的公正性,为围标串标打开方便之门,为工程质量埋下隐患。对此,岳崇建议对招标投标法进行修改,投标资格审查办法和评委会组成方式都要作出改革。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段祺华指出,现在国家法律层面,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查等售前环节管得很紧,但涉及售后环节的几乎没有,建议修改相关法律条文时,要管房屋卖出去以后怎么样,帮助百姓维权。

“建设工程领域虽然已有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但在项目监督方面的法规仍存在较大空白。”全国政协委员、海南奥林匹克花园有限公司董事长冯川建认为,立法规定对政府质检人员由于工作失职造成的事故,虽不承担刑事责任,但仍需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对于民间社会性质的监理公司,则需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全国政协常委、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原理事会主任李成玉提出的建议直指多个环节。李成玉在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尽早把建筑法修订列入计划的同时,还建议国务院法制办尽快启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的修订工作,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险、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监督、质量检测、竣工验收备案及从业人员资格许可等制度,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强化刑事责任追究。

创新政府监管方式

无论是问题还是方法,在政协委员的发言中,被提及最多的一个词就是“监管”。

“豆腐渣”工程的出现,有的是因为赶工期、最低价中标、不按基建程序办事,质量停留在了口头上。有的是交叉作业、夜间施工等违章行为严重影响了工程质量。但无论是哪种原因导致的建筑质量出现问题,都离不开监管缺失这个原因。

其中,政府在监管方面的职责更是被政协委员所关注。

通过健全法律法规的方式,实现奖罚并重。既要细化各方责任和明确各方的参建责任,严格质量问责和对行政干预的追责,又要建立激励机制,弘扬“工匠精神”,实行更加精准的奖励方式来激发人们的热情。

“加强政府监管,健全质量监管体系,明晰质量监督机构的执法定位。细化责任清单,实施依法精准监管,让监督检查规范化、科学化,同时加大处罚力度。政府应该为好工匠创造条件,保证合理的工期、合理的资金投入。”全国政协委员、交通运输部安全总监成平认为,政府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方面应该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李成玉认为,监督应当形成合力。既要注重信息化建设,通过建立全国统一的企业库、人员库和项目库,增加监管工作透明度,又要推行综合执法,统筹现有工程质量和建筑市场监管力量。

在政协委员的建议中,创新监管方式被多次提及。

“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问题,不妨借鉴‘三峡’工程的经验。”全国政协委员、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原副主任宋原生认为,针对重大的基础设施项目,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工程和公益性工程,比如生态环境建设的重大工程,政府部门必要时可组建专门专家组,对工程质量进行全方位监督,并直接向政府负责;对大面积集中搬迁群众的项目,也实行类似水利工程移民搬迁的综合监理制度。

在政府回应环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同样认为,应当改进监管模式,积极探索第三方质量检查机制,由具备资质资格的工程咨询类企业及个人,对工程建设过程进行检查,弥补监管力量不足,提高监管效能。与此同时,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推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全面提升质量监管能力。

“加强标准、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质量技术基础工作,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重点推行产品和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将企业公开声明的标准纳入产品质量明示担保,激发企业提高产品质量的内生动力,也便于部门监管和消费者监督。”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副局长陈钢看来,不断创新服务、监管治理模式,是实现建材产品质量保障和品牌建设的重要方式。

明确各方参建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事后的质量责任,同样是监督的范围。

“我国工程质量还存在很多问题,主要是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特别是一些建设单位赶工期、压造价,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建筑市场转包挂靠屡禁不止,诚信管理、工程担保等市场机制不健全;建造方式落后,工程总承包方式推广不够,装配式建筑发展缓慢等。”陈政高强调。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所有参与工程建设的单位都要对工程质量负责。但当工程发生质量问题时,谁都不主动承担质量责任。”孙贵宝说。

成平同样认为,在建设管理过程中,随着管理模式的更新,在责任的划定方面也应进一步细化,明确各方的参建责任,建立工程产品的出生证和身份证制度,严格质量问责,对行政干预也要追责。

李成玉建议,督促各地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书面承诺制、永久性标牌制、质量信息档案制等制度,全面落实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的质量终身责任。

“目前,消费者购房后如果发现质量问题,通过单个民事诉讼方式进行维权,胜诉并成功获赔的案例并不多,而房地产行业监管职能部门由于缺少明确法律法规依据,难以对房地产项目进行质量追踪。”段祺华指出。

对此,段祺华建议,首先,由住建部牵头,各级住建部门负责建立各自区域内的房地产项目质量投诉受理制度。改变举证责任,不能让原告举证责任,承包商、建造商要举证房子没有问题。其次,各级住建部门对于收集备案后的房地产项目投诉信息,应进行持续跟踪。各级住建部门应配合投诉主体或司法行政机关,对相关房地产项目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进行检测及进一步处理。同时,依托已建成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定期对已证实存在质量问题的房地产项目进行披露,把信息披露和监管结合起来。

“应进一步规范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质量行为,强化项目负责人的质量责任,坚决杜绝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在质量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的监管人员,要严肃问责,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书面承诺、永久性标牌、质量信息档案等制度,强化责任追究。”在陈政高看来,强化质量责任的落实是关键。

 
 
[ 资质管理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资质管理
点击排行
知音文化设计 德杰盟公司 北京中外建 广州瀚华建筑 上海大磊建筑 天华建筑设计 重庆大恒建筑 北京筑都方圆
购物车(0)    站内信(0)     新对话(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