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国土资源部批准的地质勘查资质。
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
2、《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1号)
3、《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7号)
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号)
三、办理条件
地质勘查单位因解散或者其他原因终止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
四、申报材料(1套)
1.地质勘查资质申请书(注销);
2.注销原因或理由及相应证明材料(原件或者彩色扫描件);
3.原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正本、副本原件);
4.以上地质勘查资质(注销)申请材料的电子报盘(内容须与纸质材料完全一致)。
五、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六、收费事项
无。
七、办理批复
1.不予批准的,政务大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准予批准的,政务大厅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