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国土资源部批准的地质勘查资质。
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
2、《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1号)
3、《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7号)
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号)
三、办理条件
1.遗失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
2.在全国性媒体上发表遗失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声明,且声明发表已满10个工作日。
四、申报材料(1套)
1.地质勘查资质申请书(补证);
2.法人资格证书(彩色扫描件);
3.遗失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声明证明材料;
4.尚未遗失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正本或副本(申请时提交彩色扫描件,领证时交回原件);
5.以上地质勘查资质(补证)申请材料的电子报盘(内容须与纸质材料完全一致)。
五、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六、收费事项
无。
七、办理批复
1.不予批准的,政务大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准予批准的,政务大厅通知申请人领证,办理领证手续,颁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