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1.海洋地质调查、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航空地质调查资质。
2.区域地质调查、液体矿产勘查(不含石油)、气体矿产勘查(不含天然气)、固体矿产勘查、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地球物理勘查、地球化学勘查、遥感地质调查、地质钻(坑)探、地质实验测试的甲级资质。
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
2、《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1号)
3、《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7号)
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单位从事地质勘查活动业务范围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86号)
5、《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号)
6、《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地质钻(坑)探资质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0〕398号)
三、办理条件
1.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2.有与所申请的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具有资格的勘查技术人员;
3.有与所申请的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勘查设备、仪器;
4.有与所申请的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四、申报材料(1套)
1.地质勘查资质申请书(新设);
2.法人资格证书(彩色扫描件);
3.勘查技术人员名单(原件)、身份证(正、反面彩色扫描件)、资格证书(彩色扫描件,带原件核验)和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彩色扫描件),聘用人员应出具聘用合同(彩色扫描件),聘用非本单位人员须聘用人员原单位人事部门或者所在街道出具待业或失业证明(原件);
4.勘查设备仪器清单(原件),勘查设备仪器购置发票(彩色扫描件),出具调拨单的须由出具调拨单的上级单位提供购置发票(彩色扫描件),允许租赁的勘查设备仪器应出具租赁合同及购置发票(彩色扫描件),替代规定配备的勘查设备仪器须出具说明书等证明材料(提供外文购置发票的,应同时出具有效的中文翻译证明文件);
5.质量管理体系、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有关文件(彩色扫描件);
6.以上地质勘查资质(新设)申请材料的电子报盘(内容须与纸质材料完全一致)。
变更资质类别(增加资质类别、减少资质类别)或者变更资质等级(提高资质等级、降低资质等级)重新申请(再次新设)的,还应提交原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申请时提交彩色扫描件,领证时交回原件)。
五、审批时限
每年l月和7月(法定节假日除外),政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报送的新设地质勘查资质报件。
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六、收费事项
无。
七、办理批复
1.不予批准的,政务大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准予批准的,政务大厅通知申请人领证,办理领证手续,颁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