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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由中介技术审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9-16  浏览次数:328
核心提示:近日,市政府网站发布通知,从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管理改革,对按规定需申报消防设计审核的建筑工程

近日,市政府网站发布通知,从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管理改革,对按规定需申报消防设计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委托相应资质能力的中介机构进行技术审查,公安消防机构直接运用审查机构的审查结果,对其资料进行审查,缩短行政审批时限,建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完全分离制度,达到“减政放权”目标。

根据市公安消防局、市建设局联合制定的《关于清远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管理改革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此次纳入改革范围的是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要求,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改革后,建设单位在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前,应将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文件送依法确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并在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时,提交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施工图消防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以及审查过程中出具的审查意见告知书。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将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请材料、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消防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消防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内容是否全面、审查单位和人员是否盖章签字。

对施工图消防技术审查合格的,经监督抽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即可做出消防行政许可。

此外,具备审查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需到清远市消防局进行报名登记,清远市消防局将统一组织相关审查机构人员进行培训,进一步明确审查要求。

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管理改革后,消防机构审批时限由原规定的最长30个工作日压缩为10个工作日。

《通知》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各级住建、消防部门及个人不得向建设单位强制指定、推荐审查机构,不得干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果。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消防设计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消防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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