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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审查结果(2016年第六批)的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4-08  浏览次数:243
核心提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我部对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我部对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资质)的相关机构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结果(2016年第六批)公告如下:

一、批准江西省核工业地质局测试研究中心等2家机构乙级资质。

二、批准山西晋环科源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等10家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其中,不予批准江苏省环科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等2家脱钩后机构部分评价范围。

三、批准上海环境节能工程有限公司资质证书中的机构名称变更。

四、批准南京国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机构调整评价范围。

五、批准上海市环境保护科技咨询服务中心等4家机构资质延续。其中,不予批准洛阳青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延续原有部分评价范围。

六、批准常州龙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等9家机构资质证书中的住所变更或法定代表人变更。

七、批准补发江苏叶萌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资质证书正本。

审查结果的具体情况详见附件。第一至七项中的机构请于60日内携带单位证明,到我部行政审批大厅领取资质证书,其中第二至六项中的机构应在领取资质证书时携带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第二至六项中的机构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同时作废。

上述机构如不服本公告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未获延续的评价范围内,已承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需继续完成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有关情况连同编制委托合同等证明材料报我部审核。

行政审批大厅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邮编:100035)

联系人:朱美

电话:(010)66556045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审查结果(2016年第六批)

环境保护部

2016年3月30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3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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